违法行使职权致人伤亡的国家赔偿
常考 1/2甲酗酒闹事,派出所民警乙、丙欲将其带回所内处理,甲不从并与乙推搡,被推倒后头部撞击水泥地,送医途中死亡,鉴定为颅内出血。甲之父申请国家赔偿。公安机关应否对甲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?
公安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。依据《国家赔偿法》第3条,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,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。其要件为:
- 第一,行为主体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;
- 第二,行为发生于行使职权过程;
- 第三,行为违法并致人伤亡。 本案中,乙、丙系派出所民警,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;二人为处理甲酗酒闹事而将其带回,处于执行职务过程;推搡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,致甲摔倒颅内出血死亡,违法行使职权、因果关系成立,故应由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。甲虽抗拒,但其自身过错并非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,受害人过错不当然免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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